云南省甘肃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甘肃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Yunnan  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YG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云南省内的甘肃藉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商会信息交流、沟通与联系政府部门、内部共同发展的平台作用,为促进滇陇两省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国贸中心宝海公园旁宝海豪园竹轩8层B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甘肃在云南省的企业做好政策服务;组织会员关心支持甘肃和云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切实为甘肃和云南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沟通思想、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两地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帮助甘肃企业做好在云南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七)鼓励会员参与扶贫和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

(八)接受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热爱滇陇文化,致力当地经济建设有公德心,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可解除由其选举产生的秘书长职务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领导,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会员大会报告年度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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